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发布者:院办发布时间:2015-03-20浏览次数:182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全校提供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常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常州市关于做好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内外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学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方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和宣布解除警报。

    第五条 预警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需要发布的预警信息要按预警级别统一由校长办公室审批,并在学校主页(www.jsut.edu.cn)上发布。同时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学校全体师生员工。

 第六条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省应急指挥中心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常州市应急委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或由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请示省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后,授权市应急中心或市专项指挥机构统一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学校请示市应急委或市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后,由校长办公室统一发布,必要时由市应急委授权市应急中心直接发布。学校启动应急预案后,可以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发布专项预警信息,同时报市应急中心备案。

 第七条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第八条 学校有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和各部门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 公众接到预警信息后,要配合学校及有关单位做好应对工作。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一)非法向社会各界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个人擅自更改或不配合发布学校及有关单位提供的实时预警信息的;

  (三)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的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