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理工学院保密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者:院办发布时间:2020-12-17浏览次数:2162

 江理工委办〔2020〕7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密工作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手段,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一个公民的基本职责和应尽的义务。全校师生员工要不断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和学校保密管理制度,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条 学校保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原则,确保党和国家秘密安全,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保密机构设置

第四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在上级保密部门的指导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贯彻落实党的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及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研究部署学校保密工作,组织审定学校保密规章制度,审查审批学校保密工作重要事项,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各部门保密工作等。

第五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即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保密办),挂靠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学校保密委员会有关保密工作的任务和要求,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以及涉密人员的保密教育、培训;负责涉密文件、资料的接收、保管、传阅、使用、归档、销毁等工作。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书记及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部门)的保密工作,并安排专人担任保密员,负责本单位(部门)日常保密工作和保密文件、资料(含复印涉密文件)的领取、保管、清退等工作。

第三章  保密事项范围

第七条 保密范围包括上级机关及有关单位发给学校的秘密文件、电传、资料等。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第八条 学校工作中涉及下列事项应按照有关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规定执行。

(一)上级领导及有关部门来校讲话、报告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事项和其它规定不准扩散的重要内容;

(二)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送的、不宜公开的重要事项;

(三)有关组织、人事、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中的秘密事项;

(四)涉及学校要害部门、要害部位的秘密事项;

(五)涉及国防科研项目的秘密事项;

(六)全国、全省各类考试和学校考试试题(卷)及标准答案要点;

(七)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学校工作中下列不属于国家秘密,但一经公开又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事项,应按工作秘密予以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散。

(一)校党委全委会、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会议记录、纪要等;

(二)学校各类党政工作要点、计划、总结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三)尚未公布的干部任免、人事调动和纪律处分材料;

(四)学校重要规划、人事编制、财务安排、机构设置、干部任免等文件及党团员名册、教职工名册、各类统计资料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五)学校重大活动中形成的不宜公开的文件、简报、资料等;

(六)各类教育考试过程中形成相关资料;

(七)其它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定密工作

第十条 定密工作是指学校依法对工作中所产生或派生的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限定接触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和变更接触范围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十一条 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产生或派生的各种属于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图片资料、音像等,或属于国家秘密但尚未形成一定载体的事项,均应纳入定密范围。

第十二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工作程序规定,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同意,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确定涉密事项的保密等级、保密期限和接触范围。

第五章  涉密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涉密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经常接触、知悉和掌握国家秘密事项的人员。按照其掌握国家秘密重要程度划分为核心、重要和一般涉密人员。

第十四条 学校保密办承担全校涉密人员保密事项的管理工作。按照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部门)在其业务范围内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涉密人员所在单位(部门)具体负责涉密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涉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承诺书,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时应提前做好调整安排,严格实行脱密期管理。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年至3年,重要涉密人员为1年至2年,一般涉密人员为6月至1年。

第六章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

第十八条 学校密件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清退、归档、销毁等工作,由学校保密办直接管理。各单位、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涉密文件、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递、清退等工作。内部文件资料应当作为内部事项管理,不得擅自公开。

第十九条 以各种形式接收的密件,除注明个人、单位的亲启件、特殊件外,一律由保密办登记后方可使用,保密办在接收密件时,要严格履行清点、核对、签收手续,并及时登记造册。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参加会议带回的秘密文件、资料,个人不得保存,必须及时移交学校保密办。

第二十条 向校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通信传递,不得通过普通邮局或快递公司邮寄。确因工作需要随身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须经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方可办理登记手续;携带绝密级文件、资料时必须两人以上;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

第二十一条 密件的传递应严格按照文件发布范围和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范围。送阅过程中应做好登记手续,及时掌握文件走向,不得让密件在各单()间横向传递。传阅人接收密件后,不得放置于容易泄露信息的公开场合;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外出;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系统中存储、传输。传阅期间,因违反规定导致文件丢失的,追究传阅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组织阅读、传达、审议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涉密文件信息资料,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严格限定知悉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二十三条 密件原则上不准复印。确因工作需要,须经保密办同意,履行登记手续后才能由专人在指定设备上复印,复印件视同原件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密办负责全校密件以及内部件的销毁工作,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涉密文件的销毁由保密办与上级部门联系统一销毁。

第七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学校日常工作中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内设机构,保密要害部位是指单位内部集中制作、存储、保管国家秘密载体的专门场所。

第二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保密办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保密委员会通过,并报有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机要室、保密室等重要场所是学校的保密要害部位。机要室存放和处理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由学校保密办管理,供校内各单位、各部门集中处理涉及国家和学校秘密的文件、资料。保密室存放国家考试试卷,存放期间,试卷管理部门实行两人以上专人24小时轮流值班守护制度,并做好各项登记和记录,保卫处及时做好巡逻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保密委员会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

第二十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严格管理、责任到人、严密防范、确保安全。

第三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具备人防、技防、物防保障条件,所在办公场所要加强安全防范措施,必要时要安装电子监控、防盗、报警等保密安全装置,配备密码文件柜、碎纸机以及其它安全保密设备,并对防范设备的有效性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三十一条 严禁外来无关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位,因设备维修或上级机关来访等情况需要进入的,必须经所在涉密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登记手续后,由专人全程陪同进入。

第三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位禁止使用无绳电话和无线移动电话,未经批准不得随身携带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

第八章  办公设备和网络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设备是指计算机及存储介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碎纸机、照相机、摄像机等具有信息存储和处理功能的设备。

第三十四条 涉密办公设备应明确责任人,应符合保密管理要求和保密技术标准,并在符合安全保密的场所使用和保管。涉密笔记本电脑、U盘、光盘等便携式涉密设备(介质)应当在保密柜中保存。使用进口设备和产品,应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储存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物理隔离,并设置开机密码、用户密码、屏幕保护密码。严禁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各部门以网络、终端形式接入其他机关、单位涉密网络的,必须报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备案,严格按照管理要求规范开展。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建立网络信息发布审查机制,遵循涉密不公开、公开不涉密、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办公设备和电子载体,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要求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涉密办公设备维修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当计算机出现故障,厂家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送出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

第四十一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严禁将涉密办公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敏感资料数据信息在线传输管理,加强手机使用保密管理,严禁通过各类网络传媒、论坛,互联网电子邮箱,QQ、微博、微信等即时通信工具,网盘、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普通手机、固定电话等谈论、处理、传输国家秘密或内部敏感资料数据信息,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九章  涉外活动保密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对尚未批准对外开放的部位或项目确需对外开放时,应报保密办审核,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方可开放。

第四十四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保密办、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规定保密纪律。保密办应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五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涉密文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保密办备案,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四十六条 涉密人员因公出国(境),由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保密办等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教育,并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章  宣传报道和涉密会议管理

第四十七条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办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影、电视、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十八条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四十九条 举办涉密会议时,主(承)办单位部门须依据有关规定提前制定保密方案,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批,并全程接受其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和手机,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移动通信干扰器。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在保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各部门发现、发生失泄密事件,应立即采取补救及防范措施,将损失限制在最小,并第一时间向学校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制。对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评优,并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直接责任人通报批评或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故的单位,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同时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江苏理工学院保密工作暂行规定》(苏理工委办〔201315号)同时废止。

中共江苏理工学院委员会

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