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各级各类印章管理,明确印章使用范围和审批权限,规范用印行为,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印章类型
第一条 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纪委印章。
第二条 校领导签名章,包括校党委书记签名章、校长签名章。
第三条 二级单位印章,包括各二级基层党组织(党总支、党工委、直属党支部)、行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单位、群团组织及其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印章。
第四条 冠以法定名称的业务专用章。
第五条 其它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
第二章 印章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印章负首要责任。具体印章保管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印章刻制、启用与废止
第七条 印章刻制程序
(一)学校印章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刻制。
(二)校领导签名章由本人提供或由本人授权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刻制。
(三)新成立或变更名称的二级单位,需要刻制印章的,应依据机构设置的文件,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四)业务专用章由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刻制。
(五)印章磨损变形,需要重新刻制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后刻制。
第八条 学校以下组织机构原则上不刻制印章:
(一)非编常设机构及其下设秘书处或办公室;
(二)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直属单位内设机构;
(三)各级各类无级别无编制的科研性、学术性、群众性等非实体性组织机构和平台。
确需使用印章的,经批准可使用其挂靠或归口管理单位印章作为代章。确需刻制印章的,由其挂靠或归口管理单位提交书面申请、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并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刻制。
第九条 印章的刻制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指派专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公安部门指定刻字机构刻制。
第十条 印章刻制后,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留存印模、发文启用。因印章破损更换的,不再发文启用。
第十一条 因单位撤销、更名等原因终止印章效力的,原印章管理单位或继受单位应及时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上缴原印章,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发文废止停用,移交学校档案室统一封存。印章管理单位不得自行处置或销毁。
第四章 印章使用
第十二条 印章使用范围
(一)学校党委印章用于以学校党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入党志愿书,出国政审材料,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材料以及其他以学校党委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
(二)学校行政印章用于以学校行政名义印发的各类行政公文、公函,颁发的各类证件、证书、聘书,出具的有关证明、介绍信,对外报送的各类报表、业务申报材料以及其他以学校行政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
(三)学校钢印用于学校颁发的各类证书、证件等照片压印,不能独立使用。
(四)学校纪委印章用于以学校纪委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公函,颁发的各类证书、聘书和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其他以学校纪委名义落款的各类材料。
(五)校领导签名章用于需要加盖校领导签名章的合同、协议、委托书、申报表、审批表、证书以及以学校领导名义签发的信函、学校领导本人授权同意的其他材料。
(六)二级单位印章用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公务处理,向学校领导呈交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外各单位联系工作等。对外使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用于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及其他契约类文书。
(七)业务专用章仅用于学校及各职能部门特定的业务范围。合同专用章按《江苏理工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八)其他经学校许可使用的印章,在许可使用时应明确印章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十三条 印章使用程序
(一)按照无纸化办公要求,用印申请审批一律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OA)办理。
(二)以学校名义签订的重要协议等法律文书,须经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学校法律顾问审查、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报主要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涉及到“三重一大”事项的,须经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方能办理用印手续。
(三)以学校名义落款的各类申报材料、审批表和统计报表等重要文件、材料,须经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方可使用印章。
(四)以学校党委、行政印发的各类公文,必须履行相关行文程序后,方可使用印章。
(五)学生证、工作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毕业证明书、录取通知书、聘书、荣誉证书等各类证件证书用印,由相关职能部门统一造册,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使用印章并留稿。
(六)加盖校领导签名章,除已经授权或会签的文件外,临时用印须征得校领导本人同意。
(七)其他未尽事宜,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审核后,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视事项重要程度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急需使用学校印章时,须经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核准并报请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印章,并及时补交审核签批手续。
第十五条 用印时间为工作日上班时间。寒、暑假期间用印时间为值班时间。国家法定节假日、双休日急需使用学校印章的,须提前与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联系预约。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印章的使用程序要参照学校印章使用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本单位印章的使用流程,印章的使用要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使用印章。
第十七条 业务专用章应由相关单位依据使用范围,指定具体保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进行使用与管理。
第五章 印章管理
第十八条 责任明确。印章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一事一报、逐级审批的原则,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谁审批谁负责”。印章管理人员须依照管理权限和程序规范审批流程,做好用印登记。用印登记要求完整、清晰、可追踪、可倒查。
第十九条 专人管理。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及校领导签名章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保管;学校纪委印章由纪委办公室负责保管;二级单位印章及业务专用章由各二级单位负责保管。各级印章管理须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管理事项。印章管理人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交印章,并重新确定印章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妥善保管。印章的存放或使用地点均在固定场所。学校印章原则上不借出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用印部门须出具正式申请,经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出,并派人监印。二级单位印章未经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不得在其他地点存放或使用,不得随身携带。
第二十一条 严格审核。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应认真审阅有关材料,了解用印内容,严禁未经规定程序审批及超出印章规定使用范围擅自用印,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单据或纸张上加盖印章。用印件涉及保密事项的,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按照学校有关保密工作的要求处置。特殊情况或复杂问题用印的,要严格审核,认真把关。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应拒绝用印:
(一)上报及下发的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的用印件;
(二)涉及师生员工个人的关于财产、经济、法律等方面纠纷的用印件;
(三)非本校教职员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用印件;
(四)其他不得用印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规范用印。印章一般应盖在公文、公函落款的机关名称和发文时间中间偏上位置,骑年盖月,上不压正文,印文要求端正、清晰。
第二十三条 定期检查。各二级单位每年要对本单位印章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全校印章管理与使用进行全面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印章如有遗失、被抢、被盗,印章管理单位应立即向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和保卫处说明情况,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或个人不得私刻公章,否则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印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盖章的,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触犯法律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因私刻公章、印章管理或使用不当对学校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苏理工学院
2023年11月17日